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全称为日本绍兴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是由旅日绍兴同乡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赢利的社会团体。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光大团结友爱的精神及实践“安心、开心、爱心”的乡情理念,广泛联络同乡,促进同乡联谊,促进和家乡的交流,服务同乡,服务社会。
第4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是:
(一) 加强同乡间、同乡和家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组织联谊活动,为同乡提供各类服务及必要协助;
(三) 促进同乡为国家建设和家乡的发展作贡献;
第5条    设立地方分会
为加强会员和本会之间的联系,在日本国内其他地区设立本会的分会。分会的设立的具体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第6条    凡使用本会的名称,或以本会、本会理事会名义,或与本会有关接受邀请、参加各界举办的重要活动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均应事先征得理事会的同意。事后,应将参加活动或采访的大致内容以书面方式向理事会通报。但对不宜通报的,经向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个别征求意见后,可不进行通报。

第二章 会 员

第7条    凡属18周岁以上的绍兴同乡(祖辈或父辈或自身为绍兴籍)、或在绍兴工作学习过一年以上人士,并有在日本生活经历,拥护本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入会时,本人须通过在线注册方式申请。
第8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9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会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可随时申请退会。但是必须书面向事务局长提出,经事务局长确认后,告知理事会。
退会的会员,如本人再申请入会的,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对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理事会有权将其予以除名。但作出除名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第三章 组 织

第11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总会;
会员总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本会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2条    会员总会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期会员总会的具体召开日期,并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总会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过半数的理事书面联名要求召开会员总会时,理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总会。临时会员总会与定期会员总会具有同等权限。
总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13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
第14条    理事会是会员总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总会选举产生。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总会负责。
第15条    理事会包括会长1名,理事若干名等。每届任期 2 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16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总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授权会长组织领导班子;
(三) 制定本章程及附则;
(四) 决定其他章程规定的或会员总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第17条    理事应自觉维护同乡会的声誉。
理事有义务参加理事会并交理事会会费。
理事如果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其他理事,并不履行理事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本会理事职务,由理事会告知会员。任何一位理事,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征求理事会意见后,以书面方式,辞去理事职务。
第18条    鉴于本会会员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召集实体会员总会不易的情况,为保证总会以及理事会工作的顺利承接和运营,本会理事会可通过网络进行换届选举。
第19条    罢免会长,需要半数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动议;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授权委托,以下同)表决通过,则罢免立时生效。但作出罢免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第20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力的理事出席(含委托表决权,以下同)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会长决定。
对于既没有请假也没有委托的理事,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对会议决议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第21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但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或会长根据需要协商同意的,会长应在1个月内召集。会长过期不召集的,由事务局长负责召集。
理事会以及临时理事会,原则上以全会的方式举行,遇有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通讯或书面沟通等形式进行表决。
第22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总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对外代表本会,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之职。
第23条    本会事务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主持事务局的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四章 名誉职务

第24条    本会可根据情况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
其他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聘请,可以担任本会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的名称由理事会决定。
名誉职务的任期不超过当届理事会的任期,再聘可再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25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会费、捐赠或赞助;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可接受各界友好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或赞助。每年收到的捐赠或赞助款项,应向会员总会报告。
友好团体及个人通过会员个人向本会提供捐赠或赞助时,该名会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决定是否接受并安排具体接收事宜。
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直接收取上述捐赠或赞助款项。
第26条    对于本会资产,任何个人,机构或其它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27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理事会指定理事分管财务,负责本会经费以及本会经费以外的相关活动费用等的收支和管理工作。
本会经费,原则上由分管财务的理事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进行收支,并由其每年向向理事会公布一次帐目,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会员总会召开时,理事会应报告本届总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28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具体参照《财务会计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29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会员总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30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31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作特别说明的除外。

2015.4.11